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济南市果品流通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Jinan Association Of Fruit Circulated,缩写为JAFC。
第二条 济南市果品流通行业协会是由我市从事果品生产、销售的个体业户、企业及企业集团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济南市果品流通行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济南和国内外商界和本行业一切力量,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立足商品大流通,促进行业大发展和对外经济贸易联系与合作,坚持为企业(个体、私营、民营)整体利益服务,同时为行业、政府和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承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职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推动商业和本行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促进企业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济南市果品流通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济南市商务局、登记管理机关济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济南市果品流通行业协会会址设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济南市果品流通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积极开展公益宣传活动;
(二)开展行业调研与统计、行业培训与技术咨询、行业信息收集与发布,提供智力支持;
(三)参与制定或修订行业内企业的产品、技术、质量等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四)开展对外交流、会展招商、产品推介等活动,协助会员开拓市场;
(五)进行行业价格自律、协调、监督;
(六)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
(七)协调行业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八)制定并监督执行行约行规,维护行业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
(九)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
(十)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会员行为;
(十一)组织国内企业联合行动,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单位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济南市商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聘任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机关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济南市商务局审查并经济南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拟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行政事务和管理工作;
(五)处理会长交办的事项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各项财务活动是否合乎财务规范;
(二)监督理事会各项事务是否符合协会章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济南市民政局和济南市商务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补贴、福利和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济南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报济南市民政局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济南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济南市商务局和济南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 8年3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